是否已有商業模式雛形
在成立公司前,最好已經有基本且穩定的商業模式,以擴展商業規模為目標來成立公司,可以省下許多摸索的時間與成本;且有資金需求,尋找投資人和銀行貸款會更容易成功。
若只有大致的方向,想要先成立公司來督促自己或團隊也可以;但成立公司後的固定支出,若沒有穩定收入讓收支平衡會背負比較大的壓力。
要成立怎樣的公司型態
可以從公司營運是否有公共安全賠償的問題,營業額的多寡是否需要節稅,是否需要開發票,有無銀行貸款需求,名稱重複是否會造成影響,成立公司的人數、形式、規模……等狀況來決定要開設公司還是行號。
責任差異 | 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 | 行號 |
發票使用 | 需開立發票-5%稅 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 | 需開立發票-5%稅 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 | 參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特定行號,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: 收據-1%稅,每3個月核開稅單 發票5%稅,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 |
法源 | 公司法 | 公司法 | 商業登記法 |
所屬機關 | 經濟部管轄, 成立後可在全國內任意遷址 | 經濟部管轄, 成立後可在全國內任意遷址 | 地方政府管轄, 需確定無相同名稱才能跨縣市遷址 |
出資人責任 |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,不影響股東個人資產。 | 公司債務不影響股東的個人資產,只需對自己認股出資的錢負責,不影響股東個人資產 | 行號之出資人不論獨資或合夥,都須負擔無限責任。 |
股東人數 | 1人以上自然人、政府、法人 | 2人以上自然人、或1人以上政府、法人 | 1人或1人以上 |
台灣公司的架構有五種,分別是無限公司、有限公司、兩合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。 但實際上常見的只有:
有限公司
一人以上股東組成,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,通常創業初期團隊規模不大的選擇。
比較麻煩的是投票權按人頭計算,無論股權轉讓或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、清算等,都需要全體股東同意,可能導致股東投反對票而讓影響公司決策的進行,因此有限公僅限自己出資時成立,對於公司未來發展較為適合。
股份有限公司
需要兩人以上股東組成公司,公司債務不影響股東的個人資產,只需對自己認股出資的錢負責,而投票權則是按持有的股份計算,對於公司在內部管理、發展或退場的決策上更有彈性。
公司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,但:
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
任期中董監事轉讓持股達二分之一則職務當然解任
公司可限制員工認股最長兩年內不得轉讓
公司進程原則上由董事會、多數股東主導,但變更章程、公司合併、解散清算等,這些影響公司發展或退場的重要項目,需由股東會進行特別決議,並於已發行股份總數2/3以上股東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1/2以上同意。
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
是從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但複雜許多,是為了因應時代而更有彈性的公司型態;可使用現金、其他資產、技術、信用、勞務等種類出資,雖然每股一表決權,但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,讓創辦團隊避免因投資人出資較多而喪失主導地位。
雖然有許多彈性,但也有相對的限制和需要考量的地方,例如技術出資的所得稅和股份轉讓限制,如果有設立的需求建議詳細研究過再考慮。
公司有哪些負責人
是獨自成立公司,還是合夥開立公司?
主要負責人是誰?
當然負責人和職務負責人如何分配?
需要清楚負責人不僅是公司領導人,
也有連帶法律和賠償的責任。
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位董事都是負責人,均適用公司法第23條。
*公司法第23條:
公司法§23-全國法規資料庫 (moj.gov.tw)
成立公司時先準備的相關資料
公司中文名稱
公司英文名稱
商標
網域名稱
公司E-mail等